新闻热线:0893-7892933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上投搞
您现在的位置:西藏山南网>政务>政策法规

山南市招商引资若干规定

2016-09-14 12:11:07  来源:山南市经济合作局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山南市对外开放水平,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山南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央赋予西藏特殊优惠政策,根据《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藏政发〔2014〕103号)和《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14〕51号),结合山南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山南市以外各类投资者在山南市投资兴办符合国家、自治区、山南市产业导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项目,并在山南境内设有生产、经营实体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二章 投资经营方式

  第三条 投资者可采取下列投资经营方式:

  (一)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

  (二)参与山南市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包括租赁、收购、托管、兼并及参股、控股或组建集团)。

  (三)开展补偿贸易和加工贸易。

  (四)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合作和技术承包。

  (五)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投资产业导向

  第四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在符合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重点支持以下产业发展:

  (一)鼓励投资者投资养殖业、种植业、农畜产品深加工和天然饮用水及绿色食(饮)品生产等现代农牧业;

  (二)鼓励投资者投资藏毯、唐卡、氆氇、藏香等民族手工艺品和旅游商品开发等民族手工业;

  (三)鼓励投资者投资旅游开发、旅游+、旅行社和星级酒店等旅游业;

  (四)鼓励投资者投资文化传播、文化挖掘和文化保护等文化产业;

  (五)鼓励投资者投资医药研发生产或销售药品等医药业,特别是藏医藏药业;

  (六)鼓励投资者投资清洁可再生能源等节能环保产业;

  (七)鼓励投资者投资优势矿产业;

  (八)鼓励投资者投资金融、物流、商贸、融资租赁、电子商务、互联网+、广告传媒、信息技术、经纪代理、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九)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设立行业性投资公司等;

  (十)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与自治区科研、教学机构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

  第五条 禁止和限制的产业项目

  (一)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项目;

  (二)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

  (三)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的其它项目。

  第四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六条 投资者在山南市兴办的企业或项目,执行企业所得税15%的优惠税率。当前企业所得税按照《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14〕51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山南市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含采矿业及矿业权交易有关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 目前西藏尚未开征的有关税种(或规费),在山南市投资的企业不征收。

  第八条 投资者新办下列产业或项目,在一定经营期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特色优势农牧产品的生产、加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投资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及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5年。对其中属于手工制作的民族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新型药品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的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中药材和藏药材种植、养殖、经营,并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6年。

  (四)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在有效期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对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批准的当年开始,可申请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六)上述企业发生的产品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

  (七)上述企业购进或建设的与产品生产有直接关联的固定资产,允许按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适用的最低折旧年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第九条  绿色产业和环保项目,执行下列税收政策:

  (一)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仅从事上述项目的工程承建的,不得享受该条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和垃圾处理的再生资源利用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

  (三)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四)除上述项目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上述绿色产业和环保项目的具体免税目录由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社会事业和扶贫就业项目,执行下列税收政策:

  (一)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医疗卫生事业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兴办各类学校、幼儿园、实用技能培训班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三)文艺演出团体、体育比赛承办单位、文博展览承办机构和电影放映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四)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取得的门票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

  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六)吸纳我区农牧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超过企业雇用职工总数50%以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第五章 产业扶持和引导政策

  第十一条 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产业发展资金、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专项资金和融资租赁补助专项资金等,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第十二条 设立“加快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引导企业转型升级,具体用于支持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现有企业改造升级、鼓励企业“进规上”、 支持企业开放创新争先创牌、鼓励企业并购重组等,用于引导企业发展。

  第十三条 招商引资企业可根据行业性质、自身发展需要申请享受各项产业政策和引导政策,具体内容和标准按照《山南市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关于支持入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执行。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关于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企字〔2011〕130号)文件规定,限售股减持业务形成的个人所得税不纳入扶持范围。

  第六章 金融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投资者在西藏自治区金融机构获得的人民币贷款,均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即人民币贷款利率统一执行全国各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第十六条 投资者参加商业保险,享受自治区低费率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对符合山南旅游业、藏医藏药业、高原特色生物产业和绿色食(饮)品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民族手工业、建筑建材业等重点支柱产业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项目,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

  第十八条 对示范区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实施差异化的授信政策。各商业银行对于示范区内企业在行业限制、贷款规模等方面进行倾斜。

  第二十条 凡符合国家、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第七章 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建立政府采购支持山南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中,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有关规定并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以及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优先购买山南企业产品、技术、信息、服务等,支持山南企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山南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招商引资企业与本土企业一视同仁,积极协助企业向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部门申报各类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鼓励投资者建设专业园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参与山南市招商引资工作。

  第二十四条 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可申请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等各项贸易促进政策。符合西藏自治区自用物资关税返还政策的进口物资,可享关税返还政策。

  第二十五条 山南市对生产经营中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从简从轻,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收费。免收所有市场主体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费用,实行“零注册”。

  第二十六条 在山南市的投资者一次性依法缴纳10万元以上税收的,凭招商部门投资证明,本人与配偶、子女及合作伙伴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山南市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与配偶、子女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在山南市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或年纳税额度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成立专班,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并不收取任何代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例会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推进和联合审批制度、绿色通道审批制度,切实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山南市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若遇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时,以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山南市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周新闻排行
精彩视频
精彩图片
网站简介  |   本网动态  |   版权声明  |   新闻许可  |   联系我们  |   山南网投稿  |   友情链接  |   意见反馈 Copyright@2010-2017 山南网(中国西藏山南网) WWW.XZSN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藏ICP备14000057号-1 网安联网备案号:54220002000002号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藏党宣[2010]250号
中国 西藏 山南市乃东县湖南路19号 联系电话:0893-7892933 邮箱:xzsnw#sina.com(把#号换成@符号) QQ:1647664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