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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管理暂行办法

2016-09-14 12:09:11  来源:山南市经济合作局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市场化的建设,加快拉萨--山南一体化发展进程,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按照我市“两基地一中心”的发展定位和“一率先三示范”的目标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山南市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

  第三条 示范区是融合产业功能、城市功能、生态功能,集农业生产、工业加工、生态度假、商务会展、中介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发展区。

  第四条 示范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投资者)在示范区投资兴办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其在示范区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示范区由山南市统筹城乡发展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管理。管委会下设综合办公室、财务管理科、企业服务科、建设开发科四个部门。

  第七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保障国家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贯彻执行;

  (二)编制示范区发展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编制示范区建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建设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示范区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并依法依规监管;

  (五)负责示范区的招商引资,审批招商引资企业的合同(协议),并对招商引资企业运行进行监测、预警、调控、管理和服务;

  (六)确定各县引荐入驻示范区企业的利益分配方式;

  (七)负责管委会财务管理,审核管委会财政预决算,审批示范区各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八)负责管委会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内设机构工作职责

  (一)综合办公室工作职责

  (1)制定示范区有关行政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2)负责管委会党务、会务、文秘、信息、保密、信访、档案等工作;

  (3)负责示范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指标数据统计工作和示范区入驻企业数据的上报工作;

  (4)负责管委会固定资产登记工作;

  (5)负责示范区对外宣传、对外联络等工作;

  (6)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7)负责重要会议会务和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8)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财务管理科工作职责

  (1)负责编制管委会年度经费预算报告并组织实施,编报年底决算;

  (2)负责监督审核管委会各项资金的使用;

  (3)管理管委会国有资产;

  (4)负责协调管委会相关政府采购工作;

  (5)监督、检查示范区内企业执行会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6)负责示范区各项产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工作;

  (7)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企业服务科工作职责

  (1)编制示范区招商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拟定企业入驻协议;

  (2)负责示范区专业园区及电子商务、金融担保、物流配送等配套服务型企业的招商引资工作;

  (3)负责示范区招商引资项目的收集、包装和宣传工作;

  (4)负责示范区内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协助示范区内企业办理入驻、登记注册等相关手续;

  (5)负责示范区产业扶持项目和专项资金的审核工作;

  (6)负责示范区内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招商引资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

  (8)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开发建设科工作职责

  (1)编制示范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3)负责对示范区内企业的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管理,协调办理建设规划、环保、节能、水土保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手续;

  (4)负责示范区内市容市貌、环卫、市政、绿化、户外广告等城市管理工作;

  (5)负责示范区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6)负责督促、指导示范区企业的环保“三同时”工作;

  (7)完成管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示范区可设立投资公司,由管委会负责监管,投资公司按照市场化管理模式运行,开展融资、对外投资、项目合作、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业务,承建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第十条 鼓励银行、保险等其他金融、非金融机构在示范区设立业务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章 建设开发管理

  第十一条 管委会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示范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审核入驻企业(项目)的选址和用地标准。示范区建设项目用地必须依法取得和使用。

  第十二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按照法定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按规定报送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示范区建设项目须严格履行节能评估、水土保持评估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投资和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鼓励投资者在示范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鼓励投资者投资养殖业、种植业、农畜产品深加工和天然饮用水及绿色食(饮)品生产等现代农牧业;

  (二)鼓励投资者投资藏毯、唐卡、氆氇、藏香等民族手工艺品和旅游商品开发等民族手工业;

  (三)鼓励投资者投资旅游开发、旅游+、旅行社和星级酒店等旅游业;

  (四)鼓励投资者投资文化传播、文化挖掘和文化保护等文化产业;

  (五)鼓励投资者投资医药研发生产或销售药品等医药业,特别是藏医藏药业;

  (六)鼓励投资产业孵化园、节能环保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

  (七)鼓励投资者投资金融、物流、商贸、融资租赁、电子商务、互联网+、广告传媒、信息技术、经纪代理、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

  (八)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民间资本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设立行业性投资公司等;

  (九)鼓励投资者以多种形式与自治区科研、教学机构合资、合作,进行科研开发和设立研发中心。

  (十)国家、自治区鼓励投资的其他项目。

  第十六条 禁止在示范区兴办下列项目:

  (一)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的项目;

  (二)采用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项目;

  (三)生产国家、自治区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产品的项目;

  (四)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保标准的项目;

  (五)国家、自治区禁止兴办的其他项目。

  第十七条 管委会对示范区内企业建立台账,指定专人实行全程跟踪服务,并不得收取代理费用。实行联审联批制度和绿色通道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八条 示范区实行开放式运作,多模式经营,集群化管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投资者设立平台公司参与示范区招商引资工作,鼓励开发建设专业园区或引进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 鼓励各县(区)按照利益共享原则积极引荐企业(项目)入驻示范区,积极协调三省加大产业援藏力度。

  第二十条 入驻示范区的企业须依法登记注册,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市原有招商引资企业迁址到示范区登记注册的,由管委会统一管理服务。示范区内企业按月向管委会企业服务科报送财务报表,并按相关规定向统计、工信等部门报送相关数据。

  第二十一条 示范区企业合并、分立、停业或终止经营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同时报管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示范区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用当地人员就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等社会保险。

  第五章 产业政策

  第二十三条 示范区企业可根据行业性质、自身发展需要申请享受示范区各项产业政策,所申请取得的各项企业发展资金由企业无偿使用。

  (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而设置的专门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资金。

  ——农牧产业化发展资金。对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农畜产品深加工和天然饮用水及绿色食(饮)品生产等的企业从标准化种植、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养殖、产品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民族手工业发展资金。对从事藏毯、唐卡、氆氇、藏香等具有本土特色民族手工艺品开发的企业从购置设备、人才培养、技术改造、原材料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对从事旅游开发、旅游+、旅行社和星级酒店等的旅游企业,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宣传促销、旅游信息化建设、评星级等方面给予支持;

  ——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对从事文化传播、文化挖掘和文化保护等的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藏医藏药产业发展资金。对从事医药研发生产或销售等的企业从剂型改良、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方面进行支持;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从事金融、物流、商贸、融资租赁、电子商务、互联网+、广告传媒、信息技术、经纪代理、中介服务等服务型企业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项目支持。

  (二)非公经济发展资金。对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项目(含特色农牧业、藏医藏药业、民族手工业和绿色食饮品加工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通过技术改造、服务环境改造、培育发展能力、市场拓展等方面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企业支持。

  (三)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从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品牌创新、市场拓展、交流合作、人才培训、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在产业升级、技术改造、产品研发、专利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尤其对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五)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尤其是新型、节能、环保的企业,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培训、节能诊断、监测体系建设、节能环保技术研发与推广、节能环保新产品推广与应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专项资金。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品牌宣传推广、品牌升级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专项资金。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固定资产投入部分进行配套补助。

  (八)融资租赁补助专项资金。对示范区内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第二十四条 建立政府采购支持示范区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示范区管理运营过程中,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有关规定并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以及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优先购买示范区产品、技术、信息、服务等,支持示范区企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市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产业扶持资金向示范区企业适度倾斜,并积极协助示范区企业向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部门申报各类产业扶持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示范区实现的收入全部纳归市国库统一管理,市财政根据机构批复建制及编制数核定管委会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招商专项经费,按照园区建设进度,适当安排园区建设专项经费,根据示范区上年度纳税总额核定各项产业扶持资金和代理招商费用等,并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项产业扶持资金由企业向管委会提交扶持项目申请,经管委会审核确定后报市财政局备案,由管委会按月或按季度拨付扶持资金。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定兑现示范区内入驻企业的相关扶持资金。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负责示范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招商专项经费、园区建设专项经费等各项资金的管理,按照相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并严格审核程序。

  第二十九条 对示范区的各项资金和项目,原则上每年由市审计局进行一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示范区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管委会投诉。管委会对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若遇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时,以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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