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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关于支持入驻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暂行)

2016-09-14 12:07:36  来源:山南市经济合作局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区内外企业在山南市统筹城乡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投资兴业,不断推进新型工业化、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市场化的建设,促进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14〕51号)和《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贯彻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具体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14〕124号),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示范区内进行投资、建设的投资者。矿产开发、能源建设项目和国家、自治区及山南市禁止和限制的行业,不适用本意见。

  第二章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三条 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当前企业所得税按照《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政策实施办法》(藏政发〔2014〕51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前,暂免征收在藏注册并经营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适用于国家和自治区限制性行业)

  第四条 目前我市尚未开征房产税、契税、烟叶税、船舶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第五条 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执行下列税收政策:

  (一)从事特色优势农牧产品的生产、加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二)投资生产具有民族特色的旅游商品及生产生活用品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5年。对其中属于手工制作的民族产品,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从事新型药品研究、开发和生产;传统藏药的剂型改良、配方革新和规模化生产;中药材和藏药材种植、养殖、经营,并取得《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符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的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该项目企业所得税6年。

  (四)从事新型建筑材料生产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经国家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自被认定之日起,在有效期内,可免征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产品产值达不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仅对该产品进行免税。对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复审批准的当年开始,可申请在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继续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

  (六)上述企业发生的产品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按其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摊销。

  (七)上述企业购进或建设的与产品生产有直接关联的固定资产,允许按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进行加速折旧,企业适用的最低折旧年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八)上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具体免税目录以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等相关部门确定的目录为准。

  第六条 绿色产业和环保项目,执行下列税收政策:

  (一)投资太阳能、风能、沼气等绿色新能源建设并经营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企业仅从事上述项目的工程承建的,不得享受该条款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水处理、垃圾回收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

  (三)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6年。

  (四)除上述项目外,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要求的其他绿色产业或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五)上述绿色产业和环保项目的具体免税目录以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等相关部门确定的目录为准。

  第七条 社会事业和扶贫就业项目,执行下列税收政策:

  (一)在县以下城镇(不含县城)和农牧区从事医疗卫生事业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兴办各类学校、幼儿园、实用技能培训班的,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三)文艺演出团体、体育比赛承办单位、文博展览承办机构和电影放映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四)福利院、养老院、陵园、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博物馆、宗教活动场所等从事与其主业有关的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取得的门票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六)吸纳我区农牧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超过企业雇用职工总数50%以上的小型微利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

  第八条 减免税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适用其中一项政策执行,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享受此政策的企业,其政策适用的前置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不得继续享受原有政策。

  第三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 示范区设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产业发展资金、非公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专项资金、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专项资金和融资租赁补助专项资金等,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条 示范区企业可根据行业性质、自身发展需要申请享受示范区各项产业政策,所申请取得的各项企业发展资金由企业无偿使用。

  (一)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国家、自治区的相关规定而设置的专门用于扶持产业发展的资金。

  ——农牧产业化发展资金。对从事养殖业、种植业、农畜产品深加工和天然饮用水及绿色食(饮)品生产等的企业从标准化种植、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养殖、产品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民族手工业发展资金。对从事藏毯、唐卡、氆氇、藏香等具有本土特色民族手工艺品开发的企业从购置设备、人才培养、技术改造、原材料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旅游产业发展资金。对从事旅游开发、旅行社和酒店等的旅游企业,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宣传促销、旅游信息化建设、评星级等方面给予支持;

  ——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对从事文化传播、文化挖掘和文化保护等的文化企业开展高新技术研发与应用、技术装备升级改造、数字化建设、传播渠道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藏医藏药产业发展资金。对从事医药研发生产或药品销售等企业从剂型改良、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等方面进行支持;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从事金融、物流、商贸、融资租赁、电子商务、互联网+、广告传媒、信息技术、经纪代理、中介服务等服务型企业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项目支持。

  (二)非公经济发展资金。对具有地方特色和比较优势的产业领域项目(含特色农牧业、藏医藏药业、民族手工业和绿色食饮品加工业、旅游业、现代服务业等),通过技术改造、服务环境改造、培育发展能力、市场拓展等方面采取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企业支持。

  (三)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中小企业从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品牌创新、市场拓展、交流合作、人才培训、设备购置、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

  (四)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在产业升级、技术改造、产品研发、专利申报等方面给予支持。尤其对国家级、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五)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尤其是新型、节能、环保的企业,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培训、节能诊断、监测体系建设、节能环保技术研发与推广、节能环保新产品推广与应用等方面给予支持。

  (六)品牌建设和宣传推广专项资金。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品牌宣传推广、品牌升级等方面给予支持。

  (七)固定资产投资补助专项资金。对符合产业导向的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固定资产投入部分进行配套补助。

  (八)融资租赁补助专项资金。对示范区内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第十一条 示范区企业享受的各类企业发展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在示范区注册的各类企业(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比重低于40%的(利用西藏资源生产产品或产品原产地属于西藏的企业除外,下同),每年享受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不超过当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总额的42%。

  (二)在示范区注册的各类企业(年纳税额100万元以上),在西藏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总营业收入40%(含40%)以上的企业,每年享受的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不超过当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总额的50%。

  (三)涉及本条第一、二款的企业,视为自愿接受示范区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其营业收入比重进行不定期审计检查。

  (四)在示范区落户的具有生产或经营场地的实体企业,每年享受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不超过当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总额的60%。

  (五)按照《关于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藏财企字〔2011〕130号)文件规定,本条所指个人所得税不包括限售股减持业务形成的个人所得税。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若不再减免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其企业所得税纳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参照增值税标准执行。

  第四章 产业引导政策

  第十二条 为支持实体企业发展,示范区设立“加快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并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支持新引进先进制造业项目建设。对示范区鼓励类的新办工业企业或者新上工业项目(包括购地自建厂房和租用标准厂房的企业或项目),购地自建厂房的项目自批准设立起3年内,租用标准厂房项目自批准设立起2年内,设备投入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5%给予补助;设备投入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5.5%给予补助;设备投入超过1亿元(含1亿元)的,按设备投入金额的6%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对列入自治区级以上重点项目的,根据其设备投入金额再增加补助2%,最高补助不得高于30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现有企业改造升级。

  (一)鼓励现有企业技术改造投入。已投产企业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技改项目实施完成后,一年内进行申报认定,生产设备投入发票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入的5%给予补助。技改工程获得国家表彰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鼓励现有企业智能装备投入。已投产企业实施运用机器人(手)、自动化控制设备或流水线自动化等进行智能技术改造,项目实施完成后,销售收入增加,一年内进行申报认定,生产设备投入发票金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生产设备投入的8%给予补助。智改项目获得国家表彰的,另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三)鼓励发展“互联网+”制造。鼓励发展以“机联网”和“厂联网”为重点的“互联网+”制造技术改造。“机联网”和“厂联网”项目实施完成后,一年内进行申报认定,生产设备投入发票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按生产设备和技术投入的10%、15%给予补助。

  (四)鼓励企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企业实施信息化管理过程中,有关信息集成、数据平台的建设和数据的深度挖掘等方面技术及设备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按10%给予补助。

  (五)鼓励文化产业进驻。入驻企业享受《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决定》(藏党发〔2010〕17号)所有优惠事项。

  (六)支持开展各类经贸洽谈及培训服务活动。对山南市招商部门和机构组织参加的各类会展、展销、展览以及科技服务、产学研对接、人才引进、产业培训等活动,由活动组织的部门和机构给予企业出差差旅费30%的经费支持。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进规上”。示范区企业年销售收入突破2000万元,满足规上企业标准,且入库山南市统计局规上企业名录,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六条 支持企业开放创新、争先创牌。

  (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鼓励示范区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取得国际权威组织认证的实验室,另给予每个实验室30万元奖励。

  (二)鼓励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自治区著名商标的,分别奖励130万元、5万元;获得专利的,每项专利奖励2万元;产品获得国家或自治区表彰的,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企业开发新产品并获自治区级及以上奖项的,奖励5万元。

  (三)鼓励企业诚信经营。对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20万元;获得自治区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积极开展金融创新业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及门槛。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企业在信贷融资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工业实体经济的金融信贷支持,并优先为实体企业提供担保、融资服务,同时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帮助企业多渠道融资。

  第十八条 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示范区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入驻示范区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国有企业,实现企业转型升级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二十条 鼓励企业参与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和扶贫等民生工程的建设。

  第五章 金融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西藏自治区金融机构获得的人民币贷款,均享受中央赋予西藏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即人民币贷款利率统一执行全国各类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低2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利率政策。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参加商业保险,享受自治区低费率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山南旅游业、藏医藏药业、高原特色生物产业和绿色食(饮)品业、农畜产品加工业和民族手工业、建筑建材业等重点支柱产业市场准入条件和信贷原则的项目,加大多种形式的融资授信支持。

  第二十四条 对示范区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购置,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农机的实际使用者可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通过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工具,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条 实施差异化的授信政策。各商业银行对于示范区内企业在行业限制、贷款规模等方面进行倾斜。

  第二十六条 凡符合国家、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金融机构应积极予以信贷支持。

  第六章 代理招商政策

  第二十七条 采取以商招商的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投资者建设专业园区,参与示范区招商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业园区建筑面积不得低3000平方米,年度纳税总额不得低于1亿元。

  第二十九条 专业园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下或引进入驻园区的企业全年累计纳税总额2亿元以下的,按入驻园区企业全年累计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总额的7%计算招商代理费;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且引进入驻园区的企业全年累计纳税总额达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按入驻园区企业全年累计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总额的9%计算招商代理费。

  第七章 其他政策

  第三十条 建立政府采购支持示范区企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在提供公共服务、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和示范区管理运营过程中,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有关规定并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以及公平竞争的基础上,优先购买山南企业产品、技术、信息、服务等,支持山南企业发展。

  第三十一条 山南各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将相关产业扶持资金向示范区企业倾斜,并积极协助示范区企业向国家、自治区相关行业部门申报各类扶持资金。国家、自治区及山南市给予示范区企业的各类扶持资金不扣减示范区给予企业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十二条 获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企业,根据业务发展情况,可申请享受国家、自治区和地区有关人民币结算、出口退税等各项贸易促进政策。符合西藏自治区自用物资关税返还政策的进口物资,可享关税返还政策。

  第三十三条 山南市对生产经营中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从简从轻,收费标准有幅度的,以低限为基准收费。免收所有市场主体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费用,实行“零注册”。

  第三十四条 在山南市的投资者一次性依法缴纳10万元以上税收的,凭招商部门投资证明,本人与配偶、子女为农业户口的,可办理西藏自治区城镇非农业常住户口;本人与配偶、子女为非农业户口的,根据个人意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在示范区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或年纳税额度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成立专班,专人全程跟踪服务,并不收取任何代理费用。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例会制度、台账管理制度,实行项目推进和联合审批制度、绿色通道审批制度,切实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若遇国家、自治区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时,以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意见由山南市统筹城乡发展管理委员会负责牵头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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