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条例》解读:第八条规定了"问责决定"
2016-10-02 13:13:21 来源:山南网 作者: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决定”。根据《条例》规定,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明确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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