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热线:0893-7892933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上投搞
您现在的位置:西藏山南网>政务>政策法规

《问责条例》解读:第八条规定了"问责决定"

2016-10-02 13:13:21  来源:山南网  作者:

  第八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解读:

  本条规定了“问责决定”。根据《条例》规定,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明确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

一周新闻排行
精彩视频
精彩图片
网站简介  |   本网动态  |   版权声明  |   新闻许可  |   联系我们  |   山南网投稿  |   友情链接  |   意见反馈 Copyright@2010-2017 山南网(中国西藏山南网) WWW.XZSN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藏ICP备14000057号-1 网安联网备案号:54220002000002号 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藏党宣[2010]250号
中国 西藏 山南市乃东县湖南路19号 联系电话:0893-7892933 邮箱:xzsnw#sina.com(把#号换成@符号) QQ:16476649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