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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

2018-07-19 17:33:04  来源:市水利局  作者:

  山南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推动我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关于做好“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7〕410号)、《水利部等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农〔2017〕253号)、《西藏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办法》等有关要求,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考核县(区)人民政府“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的实施情况。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改委、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对县(区)政府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具体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科学院)组织实施。

  第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责任落实。 主要考核县(区)政是否将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任务完成及考核结果纳入对乡(镇)政府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情况、县(区)政府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情况、相关部门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考核情况。

  (二)建设管理。主要考核根据规划分解的当年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县级配套资金落实、受益人口、精准扶贫、工程建设、农村集中供水率、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障率、工程建设质量、前期工作进展等情况。

  (三)水质保障。主要考核截至当年年底水源保护区、区域水质检测中心运行管理及水质达标等情况。

  (四)运行机制。主要考核截至当年年底工程良性运行管护、安全生产、用水户满意、信息化技术应用、宣传培训、材料报送等情况。

  各部分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山南市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考核指标表》。

  第六条 市级考核县(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的依据和材料包括:

  (一)县(区)材料。县(区)规划及其分解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文件;县(区)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自评报告;县(区)发改委、水利等部门年度中央投资计划分解下达文件;县(区)各类资金计划等相关文件材料。

  (二)有关信息。全国、自治区农村水利管理信息系统(简称信息系统)、月调度表等数据和材料;有关部门开展的相关审计、稽察、督导、检查等报告;有关媒体报道等。

  (三)其他材料。农村饮水安全相关规章制度等。

  第七条 考核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大于90分(含)为优秀,75分(含)至90分之间为良好,60分(含)至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分标准详见附表。在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中,凡发生被纪检、审计等部门认定或媒体披露并被查实存在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对市、县农村饮水安全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县(区),当年考核成绩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考核采取县(区)自评与市级考核相结合方式,每年开展一次。

  第九条 县(区)级负责组织对本县(区)“十三五”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等进行自评。涉及到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的,其工程建设管理等情况应在自评报告中单独说明。县(区)级自评指标不能少于市级相关部门考核指标。

  第十条 县(区)级自评完成后,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于当年12月15日前将自评报告及相关附件报送市水利局,逾期不报者,将酌情扣减考核得分。

  第十一条 县(区)上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县(区)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十三五”规划分解确定的年度任务和工作计划文件,其中国家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单独说明。

  (二)县(区)级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作年度自评报告及相关附件。至少应包括:一是自评组织方式;二是年度规划任务和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包括责任落实、前期工作、资金落实、工程建设管理及成效、水源保护与水质保障措施、运行管护情况等;三是解决国家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饮水问题采取的措施及完成情况;四是自评结果;五是主要做法和经验(含典型案例);六是存在问题;七是意见与建议。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各县(区)要对本县(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造假者一经发现查实将给予取消“优秀”与“良好”评定等级以及扣减国家补助资金等处罚。

  第十三条 市级全面考核有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任务的县(区)。根据各县(区)自评情况,必要时实地核查相关数据和材料。每年12月底前,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县(区)报送的自评报告以及重点抽查结果进行分析审核,形成考核意见;完成本年度的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县(区)政府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对给市级整体考核造成严重后果导致全市自治区级以上补助资金调减的,将相应调减该县(区)年度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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