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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摘登)

2016-10-25 17:03:37  来源:山南网  作者:

  《西藏自治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规定(暂行)》实施时间为2001年11月28日。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因农转非、人口减员或其他原因,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占用耕地

  1.人均耕地1.5亩以下的,严禁占用耕地建造住宅。确无荒地的,由当地政府采取搬迁等其他途径予以解决;

  2.人均耕地1.5亩以上3亩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人均耕地3亩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

  (二)占用其他农用地

  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含4人),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50平方米;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

  (三)占用荒地

  农村村民每户人口在4人以下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400平方米;4人以上的每户住宅用地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第八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经批准占用耕地,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又占用耕地的农户在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指定地点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所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九条 本规定发布后,农村村民未经其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本规定所规定的占地标准,对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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