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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摘登)

2016-10-25 16:59:40  来源:山南网  作者:

  西藏自治区实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办法,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一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九年六月一日施行,共六章、三十九条。

  ……

  第三条 自治区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本办法所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用土地的,必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九条 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沙、取土、打土坯、采石、采矿、建房等。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或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

  (二)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移动、破坏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犯罪嫌疑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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