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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被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试行办法

2017-07-14 18:10:05  来源:山南网  作者:

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被提请任命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试行办法

(2017年6月27日山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和司法水平,根据有关法律和藏党发〔2016〕9号文件关于“把宪法法律知识和人大制度理论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前考试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基本知识。

  第三条 以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被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前,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一)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主任、副主任;

  (三)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五)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四条 前条所列人员,已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或通过任前法律知识考试的,在一届任期内被调整职务以及换届时需要重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可以不再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第五条 对被提请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部分法律法规和相关部分法律法规。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等。

  第六条 法律知识考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命题、监考、阅卷等具体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承办。

  第七条 考试方式一般采用开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按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的为及格。

  第八条 负责法律知识考试具体事务的工作部门及人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保密、严格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泄露试题或者答案,并按照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若有违反,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第九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试卷。若有违反,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条 法律知识考试结果经主任会议确认后,反馈给提请任命的机关和参加考试人员,并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的被提请任命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查询。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及格的,方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不及格的,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但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请,一年内不得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

  第十三条 提请任命机关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20日前提出,将提请任命人员名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同时通知提请任命人员做好考试准备。考试一般应在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前的15日内进行。

  第十四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一律不得缺考,如因病、因公务活动或因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须由提请机关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经同意后,另行安排考试。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及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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