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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试行办法

2017-07-14 18:05:47  来源:山南网  作者:

(2017年6月27日山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切实提高审议意见处理质量,不断规范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处理结果和市人大常委会对审议意见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有关工作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后,经过归纳整理,按规定程序形成的意见、建议。

  第四条 审议意见内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充分反映有关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建议。

  审议意见包括对有关工作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处理时限等内容。

  第五条 审议意见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根据有关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归纳整理,经市人大常委会分工联系的副主任审定后,提交主任会议研究通过。必要时,主任会议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六条 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研究或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以“山南市人大常委会文件”的形式,交由“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审议意见交办时,可以根据需要附送相关材料。

  第七条 审议意见交办后,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督促“一府两院”按照规定时限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结果。

  第八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采取视察、专题调研、听取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等方式,进行跟踪督办。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组织代表视察、执法检查、专题调研、听取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等方式进行督办,并提出督办意见。

  第九条 “一府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情况报告。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报告。

  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先送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条 处理情况报告应由“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签署,报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一条 处理情况报告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向主任会议报告;必要时,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在主任会议上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当对处理情况报告提出审查意见,与处理情况报告一并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处理情况报告和审查意见一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处理情况报告和审查意见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对处理情况报告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对处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交由“一府两院”执行,并在决议规定期限内报告执行情况;

  (二)“一府两院”就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情况的补充报告;

  (三)退由“一府两院”重新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处理情况的报告。

  补充报告、重新报告,应当在30日内提出。

  第十五条 对“一府两院”逾期未提出处理情况报告、补充报告、重新报告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并责成其纠正。对补充报告、重新报告,主任会议认为不满意的,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程序。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关于审议意见处理情况报告、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的决议执行情况报告、补充报告、重新报告等,应当采取一定方式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织代表开展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形成的意见,以及主任会议讨论有关重要事项提出的意见,需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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