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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17-07-14 18:06:14  来源:山南网  作者:

(2017年6月27日山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务委员会会议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

  第二章 举行会议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双月举行,举行会议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因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应认真准备审议意见。

  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通过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请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缺席会议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予以公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会议议程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应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以及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邀请的有关全国、自治区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旁听会议人员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日前,将议程草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要议案草案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

  第三章 提出议案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后,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人事任免、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一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用藏文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书面提出,同时报送该议案的相关材料。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

  第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向下次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三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 审议议案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在全体会议上审议或者在分组会议上审议。

  第十五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时,认为法规案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存在重大问题的,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搁置审议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进行表决。

  搁置审议的法规案,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得到解决的,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议案或者书面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也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继续审议。

  第十七条 对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提请讨论、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报告,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议。特殊情况可以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延期审议。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应当依法提请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可以先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有关重大事项的议案或者报告表决未通过的,提案人或者报告人认为确需作出决议、决定的,可以重新提出议案或者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人事任免案,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应当在全体会议上作说明,提请机关应派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拟任免人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建议常务委员会暂不付表决。提请人认为应当交付表决的,可以就有关情况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说明,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交付表决。

  被任命人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作任职发言。任职发言人员名单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五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提出。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年八月份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因特殊情况应当调整市计划、财政预算时,常务委员会应当及时审查和批准市人民政府提请的计划、财政预算调整方案。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和其他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整理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研究处理情况,根据有关规定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六条 质询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答复,常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案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列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质询案可以书面答复或者口头答复。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到会答复。

  第二十七条 提出质询案的过半数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在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决定以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议案自行失效。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作出交受质询机关答复的决定以后,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允许撤回。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在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质询案,受质询机关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允许撤回。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质询案,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是否允许撤回。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或者决定。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准备审议意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发言的内容,应当与议题有关。发言内容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并编发简报。

  第三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审议的议案,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对审议的议案,可以作出付表决、不付表决、继续审议、搁置审议、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终止审议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表决。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法规案时,有修正案的,先表决修正案。

  第三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表决任免案,一般应逐人表决,也可以分项合并表决。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议案,可以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也可以采用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八章 审议事项的报批、备案和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和市人民检察院分别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备案。

  常务委员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接受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请求,由常务委员会报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以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在《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山南报》和山南电视台上公布。

  常务委员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决定,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

  第四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方式,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于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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