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7年6月27日山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尊重宪法法律权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以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大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增强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责任感,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决定问题,集体行使职权。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深入调查研究,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和表达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仔细研读预先送达的会议文件和有关资料,作好审议准备。在参加常委会会议时,应当围绕议题主动、充分地发表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行使表决权,服从和遵守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参加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法规草案或重大事项议案的解读、要情通报等工作。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或不能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当事先通过常委会办公室向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如请假申请未获批准,不得缺席会议。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常委会会议的请假、出缺席情况印发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并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和社会公开。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委会会议应当注意仪表、佩戴国徽。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无特殊原因一年内三次缺席会议的,或者有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加强学习,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结合人大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有关法律,熟悉和掌握人大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第十二条 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集中精力从事常委会工作;不驻会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处理好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优先执行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常委会组成人员兼任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要积极参与所在委员会的工作,遵守所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山南市有关廉政的规定,保持清正廉洁作风,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从事外事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纪律和规定,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严重违反本守则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提请常委会决定。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 一周新闻排行
- 精彩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