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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7-09-13 12:44:02  来源:山南网  作者:

(2017年8月23日在山南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依法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确认新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四)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五)其他准备事项。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会议建议议程通知代表,并予以公告。同时督促有关机关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印发代表征求意见。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本条款。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前请假的,必须经选举单位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会议期间请假的,必须经所在代表团团长同意并报会议秘书长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市人大常委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驻山南人民解放军单独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推荐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向主席团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全体会议上的质询和询问;

  (五)传达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

  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第十条 预备会议的议程为:

  (一)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三)应当由预备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可以设立本次会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和议案审查等委员会。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提请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先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小组会议讨论。

  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预备会议表决各项议程,采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二)领导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四)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

  (六)通过代表提出的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决定质询案的答复方式,提出罢免案的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如果主任不能出席,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主席团会议,由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中的上届常委会主任或者本次会议的秘书长召集。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为: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决定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三)推选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四)决定会议副秘书长;

  (五)决定表决议案的方式;

  (六)决定代表提出议案、质询案的截止时间;

  (七)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决定或通过事项,采取举手或者其他表决方式,须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有关议题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就某些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组织讨论;必要时,可以通知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讨论情况和意见报告主席团。

  主席团可以决定召开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

  秘书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有关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印发会议的材料,由秘书处统一办理。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表决的结果,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设立旁听席。

  第十九条 代表团审议报告和议案,应当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的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和意见建议,须由代表团全体应到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是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以及市有关机关、团体负责人,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本市选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己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会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请假,会议期间向会议秘书长请假。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可以向会议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大会议案组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会议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大会议案组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大会议案组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专门委员会或者大会议案组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的议案,可以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三条 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署名,第一署名人为领衔提案人。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提供说明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案的提出和审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将准备提请审议的重要的基本法规草案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将意见整理印发会议。

  第二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或者大会议案组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到会,发表意见。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七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主席团没有列入会议议程而交付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在会议闭会后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及时研究,再交市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办理;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当对议案办理情况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的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代表团和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会议秘书处受理并在会后交有关机关、组织办理。承办机关、组织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对办理情况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处理,并在收到反馈意见后的一个月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报告工作的机关应根据审议的需要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会议秘书处应当及时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应当将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交由会议秘书处转告报告工作的机关,同时根据会议审议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经主席团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本级预算草案及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报告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草案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并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市本级预算收支总表和本级各部门预算收支汇总表,一并印发会议。

  第三十三条 各代表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市财政预算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决议草案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三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由本市选举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选举;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应当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举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并应当公布候选人得票数。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及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二十人以上书面联名,也可以提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九条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会议秘书处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对代表就候选人基本情况提出的有关问题,提名人应当作出说明。

  第四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分别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罢免案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或其代表资格终止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相应撤销或免除,由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四十三条 主席团、专门委员会和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对有关议案或者报告作出补充说明。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四十五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其他代表团参加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

  提质询案的半数以上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七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主席团、两个以上的代表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必要时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责任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提供情况和材料的单位、个人要求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可由会议秘书处综合成简报,印发会议。

  第五十条 根据会议议程的安排,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全体会议前向会议秘书处提出,由会议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会议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发言的代表,在同一次全体会议上每人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第五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同一次会议上可以就同一事项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上述时间不包括翻译时间。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和其他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表决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主席团发布公告,在《山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市属主要媒体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规则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解释;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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