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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2018-11-23 11:59:11  来源:山南市司法局  作者:

  山南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

  2016 年 9 月 19日

  目 录

  第一部分市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明细表

  一、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总表

  二、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表

  三、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表

  四、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五、政府性基金支出决算表

  六、部门收支决算总表

  七、部门收入决算总表

  八、部门支出决算总表

  第三部分市司法局2016年度部门决算数据分析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市市司法局概况

  一、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市司法局是纳入2016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单位为市司法局一家单位,无二级预算部门。

  二、部门职责和机构设置

  (一)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自治区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市普及法律常识、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法制宣传教育、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公证、律师仲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指导和管理企业、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法律援助和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五)指导监督全市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建设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六)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报名审查工作。

  (七)指导和监督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八)指导和监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各县(区)管理司法系统领导干部。

  (九)负责全市的人民监督员选任、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我局共有8个科室和2个事业单位分别为:办公室、法制宣传科、基层工作科、律师公证仲裁管理科、安置帮教科、法律援助工作科(市法律援助中心、“148”协调指挥中心)、政治部、社区矫正支队。

   所属2个事业单位分别为:山南市公证处、西藏雅砻律师事务所。

  第二部分

  山南市司法局2016年度决算明细表(表格见附件5)

  第三部分

  山南市司法局2016年度

  决算数据分析

  一、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支决算情况总体说明

  本年收入总计1586.17万元,相比2015年度收入总计1150.4万元增加435.77万元,相比上年同期增长37.88%,(其中行政运行收入812.83万元,相比2015年度收入962.59万元减少149.76万元,减少百分之15.56,基层司法业务收入6万元,普法宣传收入36万元,法律援助8.35万元,社区矫正收入21.88万元,其他司法收入486.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单位离退休)207.25万元,其他医疗收入1.3万元,购房补贴收入5.85万元)。增减原因为1、2016年度我局调入人员较多,人员经费及各项保障经费也相应增加。2、基层司法业务2016年新增项目人民监督员经费10万元,3、2016年其他司法收入中包括2016新增项目优化发展法治教育培训经费、人民调解经费、司法装备经费。

  本年支出总计1413.87万元,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为1101.31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28%。(其中行政运行支出718.27万元,基层司法业务支出3万元,普法宣传支出31.45万元,社区矫正支出8.8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单位离退休)支出207.25万元,其他医疗支出1.3万元,购房补贴支出5.85万元,其他司法支出437.86万元。收支结余237.4万元)。增减变化主要原因为:1、由于七五普法启动较晚普法经费在本年使用较少,预计在2017年7月,七五普法启动之后,资金需求将逐步增加。2、由于养老保险相关收缴政策未能完善,导致本单位养老保险金未能及时上缴。3、2016年度我局调入人员较多,人员经费及各项保障经费也相应增加。

  二、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决算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决算规模变化情况

   我局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为1413.87万元,2015年财政拨款支出为1101.31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增加28%。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决算结构情况

   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为1413.87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为718.27万元占总拨款支出的50.8%。基层司法业务支出为3万元占总支出的0.2%,普法宣传支出31.45万元占总支出的2.22%,社区矫正支出8.88万元占总支出的0.6%,社会保障和就业(单位离退休)支出207.25万元占总支出的14.66%,其他医疗支出1.3万元占总支出的0.09%,购房补贴支出5.85万元占总支出的0.41%,其他司法支出437.86万元占总支出的30.9%。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决算具体使用情况

   1.公共安全支出(类)1199.46万元:主要用于司法正常运行、开展司法事务工作方面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207.26万元:主要用于未归口管理退休干部职工工资支出。

  3.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1.3万元:主要用于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4.保障性住房支出5.85万元:主要用于保障性住房。

  5.年末结转与结余237.4万元,为2016年度结转65.11万元无法支出,待2017年使用。

  三、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我局2016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932.67万元,其中:

  (1)人员经费742.52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

  (2)日常公用经费190.15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四、 2016年“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我单位“三公”经费总计为29.05万元,比上年减少10.02万元,减少25.6%,减少的主要原因:我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严格控制接待数量和接待标准,严格控制车辆修理费用等。

  (1)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与上年持平,无增减变化。

  (2)公务接待费2.81万元与2015年决算数5.86万元减少3.05万元,减少52.04%。减少原因:我局严格执行了中央“八项规定”和山南市委政府接待相关要求,减少了公务接待,严格控制了公务接待人数,严格执行了公务接待标准。本年共接待34次,共计374人。

  (3)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6.24万元与2015年同期决算数33.21万元减少6.97万元,减少20.99%。无公务用车购置费,全部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原因;我局严格执行了中央“八项规定”,加强了公务车辆的管理,杜绝了公车私用,减少了接待用车。车辆编制数9辆,车辆保有量7辆。

  五、2016 年度收支决算情况总体说明

  本年收入1586.17万元,本年支出1413.87万元,结余237.4万元,本年结余较多,主要原因为1、由于七五普法启动较晚普法经费在本年使用较少,预计在2017年7月,七五普法启动之后,资金需求将逐步增加。2、由于养老保险相关收缴政策未能完善,导致本单位养老保险金未能及时上缴。

  六、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1586.17万元,上年结转65.11万元,司法行政运行1371.76万元,社会保障就业支出207.26,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85万元。

  七、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1413.87万元。其中公共安全支出1199.4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07.26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1.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5.85万元。

  八、政府采购安排情况说明

  2016年度通过政府采购购置办公用品及新办公楼家具、普法广告宣传栏费用等各项办公用品费共计104.2万元,其中公用经费 34.2万元,其他资金70万元(含上年度结转普法经费及援藏经费)

  九、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同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保障其机构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其他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三部分。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上年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制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既包括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也包括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的结转和结余。

  5、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执法办案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

  6、普法经费:主要是指用于普及宣传法律知识,预防犯罪活动的发生而需要的相关费用。

  7、法律援助:是指国家队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按键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制度。

   8、人民监督员: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根据宪法和法律关于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接受人民的监督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经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经中央同意,从2003年9月起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

  9、社区矫正: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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