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签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的护身符
在现行用工实践中,用人单位常常基于利润追求最大化及责任承担最小化等因素考虑,规避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拒绝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从而使劳动者权益受损时维权道路倍感艰辛。但是,根据笔者在帮助劳动者维权时的经验,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不是不可逾越的障碍。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前述两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无异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必将遭到法律的惩罚。
在实践中,城市高楼竖起一片时,受伤民工常倒下一片。劳动者所受的伤害,可能是工资福利,也可能是健康甚至生命。当劳动者受到伤害时,虽有上述法律可供援引,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显得极为重要。毕竟,将法律规定的应然权利通过程序转化为实然权得,通常需要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而仲裁时,如果没有书面劳动合同,则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就成为维权的关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指出: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就是说,只要存在用人单位用工的行为,就必然会留下相应的证据。可以说,劳社部[2005]12号文件,给拒签劳动合同的不法行为亮起了警灯,除非不用工,用工须守法,违法将受惩。同时,劳动者平时也要注意上述证据的收集,不要等到权益受到侵害时才去准备。
另外,实践中还存在大量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在用工中因没有拒绝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该文件也作出相应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此,拒签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的护身符,为了建立和谐的用工关系,建议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摒弃不良的用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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