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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地区现代综合产业园管理办法

2012-06-17 12:33:01  来源:山南网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力度,创新招商模式,优化投资环境,规范山南地区现代综合产业园的管理,充分发挥园区产业集聚效应,根据相关法规和山南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结合山南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南地区现代综合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

  第三条 产业园是“国家政策允许的股权投资企业,咨询、金融、物流、商贸、信息、电子商务等生产、市场和基础服务以及生产加工型企业等并存”的综合性园区。

  第二章 园区管理

  第四条 产业园由山南地区现代综合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公司”)管理,对园区进行自主招商,与引进的入园企业签订入园协议,为其提供政策咨询、注册代理、入园扶持政策兑现等服务。

  第五条 成立“山南地区现代综合产业园协调领导小组”,全面协调产业园企业入驻的相关事宜,为入园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大力支持产业园的建设和发展。产业园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南地区经济合作局。

  第六条 山南地区经济合作局对入园企业进行审定、备案。产业园内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觉接受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为入园企业和管理公司采集相关信息提供便捷服务。

  第七条 管理公司引进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由山南地区经济合作局负责洽谈,并归口落户到相关功能园区管理,管理公司按约定享受奖励。 [page]

 

  第八条 产业园鼓励兴办的企业和项目:

  (一)股权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二)咨询、金融、物流、商贸、信息、电子商务等生产、市场和基础服务业;

  (三)旅游、文化、藏医藏药、民族手工业等其他符合山南地区产业导向的企业和项目。

  第九条 禁止在产业园兴办下列项目:

  (一)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进行生产的项目;

  (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消耗大的项目;

  (三)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或自治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的项目;

  (四)国家和自治区禁止兴办的其他项目。

  第十条 企业申请备案,应当向管理公司提交备案申请书及资料,管理公司在收齐企业申请资料后向地区经济合作局申请备案。企业申请备案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入园协议书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工商登记报件及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

  (六)合伙企业资本认缴承诺书或出资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人合法经营、照章纳税承诺书。

  第十一条 山南地区经济合作局在收到管理公司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予以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企业相关信息和年度财务报表同时报山南地区经济合作局和管理公司备案。各相关职能部门需入园企业相关资料的,由山南地区经济合作局和管理公司提供。

  第十三条 管理公司之外其他单位或个人在产业园成立后引进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以及相关现代服务业企业,需经山南地区经济合作局审批并备案;在产业园成立前引进的股权类投资企业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到山南地区经济合作局备案。对所有引进的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及相关现代服务业企业的政策扶持不得高于产业园给予入园企业的扶持比例,即按照山行复〔2011〕157号文件第六条执行。

  第十四条 产业园成立之前,在山南地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和项目,或产业园成立之后管理公司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自主引进的企业和项目,不得迁入产业园。 [page]

 

  第三章 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产业园引进的实体企业按山南地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股权投资企业等其他企业按山南地区现代综合产业园优惠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产业园优惠政策由地区经济合作局制定下发。产业园管理公司可依据该政策开展招商工作。

  第十八条 对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按照藏财企字〔2011〕130号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园区扶持奖励资金纳入当年地区财政预算,并按规定及时足额兑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南地区经济合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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