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
山南网讯 6月28日上午,由山南市琼结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西藏首例涉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由琼结县人民法院在乃东区人民法院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琼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在我市的全国、自治区、县级人大代表共4人,县级政协委员共2人参加庭审旁听。
2018年1月初至2月10日期间,被告人索某、扎某、洛某、布某四人在琼结县琼结镇某村用铁丝套捕杀7只马麝(俗称獐子),其中雌性4只,雄性3只,从雄性马麝中获取麝香3个,并将麝香非法出卖。之后索某、次某两人在琼结县琼结镇某村用铁丝套捕杀1只马麝。经鉴定,索某、扎某、洛某、布某、次某五人非法捕猎的马麝均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索某等人明知马麝为国家保护野生动物,仍然使用禁猎工具进行非法狩猎,造成8只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马麝死亡,其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2017年12月15日起执行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及其附件《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国家I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本案中,涉案为8只完整马麝,马麝每只基准价值标准为3000元人民币。按照计算标准,涉案材料折算经济价值共计24万元人民币。
琼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公益诉讼起诉人汪斌在发表出庭意见时说,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2014年4月15日,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明确将生态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生态安全由此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的代表,依法履行公益监督职责,通过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方面对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进行救济;另一方面,也向社会宣传维护生态平衡的理念,警示包括被告人在内的人民群众,树立起高度的责任感和积极的主人翁意识,凝聚全社会的共识,促进山南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美丽山南。
庭审中,7名被告人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服法,并当庭向琼结县人民和雪康村人民赔礼道歉。
此案将定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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