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进3·15,放心消费市场监管在行动
走进3·15,放心消费市场监管在行动
——对“霸王条款”说不
在我们的生活中大到购车买房,小到交煤气水电费,经常会遇到各种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已经涵盖了校外培训、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房地产交易、装饰装修、汽车销售及维修、餐饮、美容美发、健身以及大型商场和超市等行业和领域。格式合同在带来种种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套路。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山南市消费者协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防范意识,规避消费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
《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生活中常见的霸王条款
1.经营者通过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告知“贵重物品妥善保管,以免丢失或被他人偷窃。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2.餐饮领域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消毒餐具收费等;
3.预付卡余额必须高于一定金额才能使用;预付卡设置消费期限,过期视为已消费,余额归经营者所有等;
4.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
5.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额外费用由消费者承担;
6.通信企业随意变更服务项目、提高费用等;
7.经营者以“清仓”“尾货”“特殊商品”等名目随意扩大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范围,限制消费者行使权利;
8.购车须在本店购买保险等。
★温馨提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的全国合同示范文本库,将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统一归集后放在互联网上提供查询、下载、风险提示等服务,消费者可以查阅参考。
“霸王条款”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也不利于商家自身的长远发展。我们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先与商家沟通和协商,依法提出合理诉求;若无法达成和解,消费者可通过12315热线,或登陆“全国12315平台”,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商家诚信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编辑: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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