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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市发改委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项目事

2017-07-26 12:55:42  来源:山南市政府  作者:

  

山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局)行政职权项目事项目录
(共82项)
职权类别及数量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数量
备注
行政许可
(共1项)
1 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许可 - -
行政处罚
(共60项)
2 对经营者违反价格活动行为的处罚 5 -
3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 - -
4 对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
5 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处罚 - -
6 对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处罚 - -
7 对经营者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处罚 - -
8 对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牟取暴利的处罚 - -
9 对经营者不执行提价申报或者调价备案制度的;超过规定的差价率、利润率幅度的;不执行规定的限价、最低保护价的;不执行集中定价权限措施的;不执行冻结价格措施的;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 -
10 对经营者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 -
11 对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违法行为的;对未按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 -
12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处罚 - -
13 对未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的处罚 - -
14 对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 -
15 对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 - -
16 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或者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以及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处罚 - -
17 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 -
18 对生产、销售或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
19 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处罚 - -
20 对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擅自邀请招标,违法确定招投标文件和资格预审文件相关时限,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和个人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
21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
22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
23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 -
24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
25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
26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
27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处罚 - -
28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 -
29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
30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 -
31 对招标投标中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或者招标人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共60项)
32 对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处罚 - -
33 对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中未在规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虽符合条件而未经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依法必须招标的货物,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未按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处罚 - -
34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处罚 - -
35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
36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请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
37 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中招标人以抽签、摇号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及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处罚 - -
38 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 -
39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有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行为的处罚 - -
40 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 -
41 对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中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处罚 - -
42 对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处罚 - -
43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处罚 - -
44 对商品零售场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
45 对未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活动的处罚 - -
46 对未经价格部门批准,旅游经营者擅自制定或者调整旅游景区(点)门票和旅游景区(点)内旅游项目的价格的处罚 - -
47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处罚 - -
48 对不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或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 -
49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处罚 - -
50 未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处罚。 - -
51 对粮食收购者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处罚 - -
52 对陈粮出库未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
53 对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的粮食库存低于(超出)规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处罚 - -
54 对粮食经营者未按照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
55 对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或者粮食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处罚 - -
56 对粮食加工、饲料和工业用粮企业采购粮食未索取检验报告或者未自行检验合格的处罚 - -
57 对粮食收购者未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品种、质量标准,未按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进行检验的处罚 - -
行政处罚
(共60项)
58 对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或者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 -
59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处罚 - -
60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的处罚 - -
61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
行政强制
(共2项)
62 对政府价格主客部门作出处罚,经营者未进行行政复议诉、诉讼的,逾期不缴纳罚款或违法所得的强制措施 - -
63 查封、扣押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相关证据 - -
行政检查
(共7项)
64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节能评估和审查 - -
65 价格活动监督检查 - -
66 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财务会计资料、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真实性、合法性的稽查 - -
67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登记表及其节能登记备案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 -
68 对用能单位履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发的法律法规及节能标准的监督检查 - -
69 全市节能减排监督检查 - -
70 对粮食经营活动、粮油质量和卫生情况的监督检查 - -
行政确认
(共1项)
71 涉案财物价格鉴定 - -
行政奖励
(共2项)
72 对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单位或个人的奖励 - -
73 对市发改委权限内事项的奖励 4 -
其他类
(共9项)
74 对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严重、社会影响较大、屡查犯,伪造、涂改、转移、销毁证据,不退还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款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公告 - -
75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
76 对装机容量2.5万千瓦(不含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的核准 - -
77 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的审查 - -
78 对光伏项目的初审 - -
79 政府出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 - -
80 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审批 - -
81 涉嫌价格垄断行为的调查 - -
82 节能意见审查 - -

  附件下载:

  1 山南市发改委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

  2 山南市发改委行政职权服务指南

  3 山南市发改委行政职权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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